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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发外链会不会降权限(降权链接放出来还有权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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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6 08: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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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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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消息,日前该院审结了一起网络用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自然人名誉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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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认定发帖人小章利用其微博账号恶意发表文章,构成诽谤,侵害了当事人小陈的名誉权,故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小章应对小陈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小陈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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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
    高校老师在微博被恶意诽谤
   </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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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8日,某微博用户发布了一篇指称某高校老师小陈利用婚姻骗取财产的文章,言辞激烈,内容博人眼球。
  </p><p>
   文章称小陈“利用婚姻骗取财产”“诋毁和利用老校长”“道德沦丧”“处心积虑夺取房产”“气死我母亲和暴力殴打家人”“建立情人关系”等。
  </p><p>
   文章发布后很快引起了该高校的重视。高校宣传部于次日向微博发送了《关于删除网络不实言论的函》,要求删除该文章。微博随后便采取行动,删除了该文章。
  </p><p>
   但发布文章的微博用户并未就此停手,反而更改昵称并新注册了另一账号。
   <strong>
    在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多次发布文章,还放话道:“小陈,你觉得删帖就能掩盖事实真相吗”“小陈,微博揭露你的恶劣行为是以事实为准绳,而你的恐吓、你的删文,更暴露你想掩盖你的行为”等言论,并多次@微博大V以扩大传播范围。
   </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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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期间,小陈多次向微博投诉要求删除小章发布的相关文章,并自2022年2月14日起除要求删除侵权言论文章外,还要求微博对恶意发布文章的两个微博账号禁言并关闭账号。但微博每次仅删除相关文章及言论,始终未采取禁言、关闭微博账号以及披露微博账号注册人信息的措施。
  </p><p>
   小陈不堪其扰,将发帖账号和微博平台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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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
    一审法院:发帖人构成诽谤
   </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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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发帖的两个微博账号使用人姓名均为小章,其在涉案文章中的指称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情况属实,因而属于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构成对小陈的诽谤,侵犯了小陈的名誉权,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小陈律师费、取证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4万余元。微博的运营主体在小陈通知其涉案文章及相关言论侵害其名誉权后,均及时履行了删除义务,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故微博在本案中无侵权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p><p>
   小章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小陈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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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满足侵权“四要
   </strong>
<strong>
    件”已构成诽谤
   </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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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网络用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自然人名誉权的纠纷,此类侵权相较于传统名誉侵权的区别在于其发生场域在互联网,而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若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行为人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p><p>
<strong>
    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侵权责任的认定需满足法律规定的一般构成要件:
   </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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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行为人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受害人有名誉损害的事实、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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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一中院从上述一般侵权认定的四项构成要件出发,经过逐一分析,认为小章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微博上发表涉案文章内容的真实性,其发表涉案文章的行为构成诽谤,
   <strong>
    小章发表涉案文章、虚假陈述使得两个微博阅读量均达到100多人次的行为,足以造成小陈相关方面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
   </strong>
   ,
   <strong>
    且从小章的发帖内容及频率看具有积极追求侵犯小陈名誉、使其社会评价降低的目的,存在主观故意,故小章的行为满足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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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小陈要求关闭涉案两个微博账户的诉请,则属于微博行使平台自治管理权限或微博与小章之间服务合同履行的范畴,且此项诉请超出了合理、必要的范围,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结合小陈亦未就此提出上诉的情况,上海一中院对一审该项判决亦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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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p><p>
<strong>
    法官提醒
   </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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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表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相关技术的发展,网民可以自由地在互联网上发表作品和言论,这导致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案数量日渐增多。网络用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自然人名誉权,此类名誉侵权系属一般侵权范畴,仍应满足侵权责任认定的四项构成要件。
  </p><p>
   网络用户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应当对自身所表达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切不可为了一时情绪的宣泄或者博取他人眼球而无所顾忌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甚至逾越法律的底线,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积极营造和谐的舆论环境,引导人们在互联网上理性、文明发言,一旦发现网络用户实施的行为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应视相关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程度及紧迫性等具体情形,及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在内的必要措施,同时积极开展自查清理,规范自身行为,管好平台账号,切实维护好网络传播秩序。
  </p><p>
   中国青年报综合:上海一中院。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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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5 03: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牛啊兄弟 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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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7 09: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竞争才有进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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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8 15:26: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不错,楼主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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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3 13: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不错,讲得太有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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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6 17: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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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0 05: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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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5 22: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帖回帖是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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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 05:28:1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支持一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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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 05:2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抢、我抢、我抢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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